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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初審通過 同性婚姻合法化邁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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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修法初審通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同性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立委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將《民法》972條原先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保留,新增「同性婚約,由雙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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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修法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同性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

立委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將《民法》972條原先的「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保留,新增「同性婚約,

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盼降低雙方衝突,

最後初審條文照該版本通過,但全案須經朝野協商。

《民法》第972條是否修正引發爭議不休,

現行條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案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為化解反同團體壓力,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國民黨立委許淑華也提出修正動議,

改為「男女或同性當事人」,最後按照郭正亮版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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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也通過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提出附帶決議,婚姻平權全部相關法案,

通通送交朝野協商。最後以尤美女版本做為討論基礎,併案審查。

初審通過條文,包括採納尤美女版本的971-1條平等適用原則,

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也平等是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至於972條,則通過郭正亮版本,

保留原「男女雙方」條文,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

至於關於收養小孩的1079之1條,也加入反歧視條款,法院認可收養時,

不得以收養者性傾向、性別、性別特質等理由,有歧視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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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蔡易餘提出的第八章同性婚姻專章,則改為第二章之一,條次進行更改,

並規定「同性婚姻,其親屬關係之建立、消滅與法律效果,依本法規定」。

(符芳碩、張文馨/台北報導) 

(此篇轉述蘋果日報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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