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初審通過 同性婚姻合法化邁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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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修法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同性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 立委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將《民法》972條原先的「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保留,新增「同性婚約, 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盼降低雙方衝突, 最後初審條文照該版本通過,但全案須經朝野協商。 《民法》第972條是否修正引發爭議不休, 現行條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案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為化解反同團體壓力,郭正亮提出修正動議。國民黨立委許淑華也提出修正動議, 改為「男女或同性當事人」,最後按照郭正亮版本通過。
稍早也通過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提出附帶決議,婚姻平權全部相關法案, 通通送交朝野協商。最後以尤美女版本做為討論基礎,併案審查。 初審通過條文,包括採納尤美女版本的971-1條平等適用原則, 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也平等是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至於972條,則通過郭正亮版本, 保留原「男女雙方」條文,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 至於關於收養小孩的1079之1條,也加入反歧視條款,法院認可收養時, 不得以收養者性傾向、性別、性別特質等理由,有歧視之對待。
綠委蔡易餘提出的第八章同性婚姻專章,則改為第二章之一,條次進行更改, 並規定「同性婚姻,其親屬關係之建立、消滅與法律效果,依本法規定」。 (符芳碩、張文馨/台北報導) (此篇轉述蘋果日報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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