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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連上12天班不違法?勞動部規劃:這3種情況可以 觀看數:3164 人
《勞基法》第36條的「裁量基準」即將出爐,勞動部近日邀請水電燃氣、旅遊運輸、媒體及屠宰業開會討論有關例假可挪移的裁量基準,最快下周四將上網預告。依勞動部規劃,未來只要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短期任務,例假就可挪移,形同最長可連上12天班未違法。《勞基法》第36條雖規定7天中應有1天例假,但內政部(當時為勞工主管機關)1986年曾做出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認為如必要時經勞工同意後可以在每7天的周期變動,也就是若將例假移到7天週期的頭和尾,期間可連上12天班。後來勞動部在立院要求下,於6月29日公告8月起廢止此函釋,但卻又在上路前緊急召開記者會宣布暫緩,將另訂裁量基準決定哪些特殊情況可以不用「7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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