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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菸味飄樓上 判賠 觀看數:5815 人
凱悅花園女住戶不滿遭受二手菸危害,法院判鄰居父子不得再讓菸味飄散。侯世駿攝
【孫友廉、陳威廷╱連線報導】新北市陳姓女子住社區大樓五樓,不滿四樓洪姓父子常在家中、陽台抽菸,二手菸從大樓管道間、窗戶飄到她家,害她咳嗽、呼吸困難等,她為此買空氣清淨機淨化空氣,並四度向管委會反映、三度報警,最後憤而提告。新北地院昨認定,洪家二手菸已影響陳女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判賠兩萬五千元;法院且創全國首例「二手菸禁飄令」,不准洪家再讓菸味飄入陳宅。全案可上訴。
新北市泰山區凱悅花園社區五樓住戶陳女向法院表示,六十多歲男子洪宏祥和他三十多歲的兒子洪聖豐,二○一三年十二月承租四樓,近兩年來,常在家中廁所、後陽台、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導致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經由廁所公共管道等方式飄入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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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自家陽台或屋內抽菸,若菸味飄入鄰居家中恐遭求償。設計畫面
陳女稱,她在家中飽受二手菸,甚至三手菸害(third-hand smoke,菸熄滅後在環境中殘留的污染物)侵害,不時咳嗽、打噴嚏,數次呼吸困難、神經系統及心臟不適,須買空氣清淨機過濾菸味,她為捍衛自己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權利,依《民法》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洪家父子辯稱,陳女說法誇大其辭,社區抽菸人數達二十人,不能將任何飄入的菸味就聯想他們父子在抽菸。
但法官向大廈管委會查詢,陳女自二○一四年三月起,共四次向管委會反映,警局也三度派員前往處理二手菸問題,加上陳女自行蒐證,拍下近二十次家中飄入菸味後,空氣清淨機從原本代表空氣品質良好的綠燈,變成分別代表較差、很差的黃燈、紅燈,因此綜合判斷洪家二手菸害頻繁,已嚴重影響陳女的生活安寧,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範圍。
判決指出,當「人民長期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和「人民住處抽菸自由」衝突時,應以前者為重,才符合公平正義,又據衛福部資料,二手菸害會影響健康,判決洪家不得再將菸味飄散侵入陳家,且須賠償陳女購買兩台空氣清淨機近一萬五千元花費,以及精神慰撫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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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楊延壽說,此案若定讞,且被最高法院摘錄選為判例,會對各級法院產生拘束力。
衛福部國健署昨肯定此判決,抽菸害人害己,呼籲民眾快戒菸。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副主任陳盈君說,每年接到逾兩百件鄰人二手菸污染求助案,董氏不鼓勵興訟,建議多與抽菸鄰居溝通,尤其二手菸受害最深的是自家人,癮君子應快戒菸。
菸權團體、相思草人權促進協會理事長朱政騏則批評,此案「簡直是恐龍判決」,生活中有太多東西會影響健康,尤其二手菸害難以定量,不該把所有健康問題歸責於香菸;他表示,近年許多對抽菸者不利的判決與規範都不是《菸害防制法》明文規定範圍,各界不斷打壓抽菸者權利,實在忍無可忍。
本案昨也引發網路論戰,有網友力挺判決,直呼:「正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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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陳姓女子不滿樓下洪姓父子在陽台、浴室等處抽菸,二手菸沿著公共管道間飄到她家裡,嚴重危害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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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高中職含以下校園全面禁菸,大專院校室內禁菸,室外須於吸菸區才可抽菸;醫院、電影院、餐飲店、大眾運輸工具等場合全面禁菸。違者罰2千到5萬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明定「住戶不得任意丟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惡臭物質」,管委會可制定公約,要求住戶在吸菸區才可吸菸,違規住戶可報主管機關罰3千到1.5萬元。
●《民法》
可主張遭二手菸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提告求償慰撫金,及增加的生活所需支出,例如空氣清淨機。另可要求排除侵害,請法官判禁止二手菸再飄入屋。
資料來源:林俊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