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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害命 最重判死 修法草案出爐 酒測0.25就沒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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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害命 最重判死 修法草案出爐 酒測0.25就沒收車輛

 


酒駕累犯害命 最重判死 修法草案出爐 酒測0.25就沒收車輛 觀看數:430 人

 

綜合報導】「我在這裡要告訴酒駕被害家屬彭爸爸,他的小孩沒有白白犧牲,他用他的生命,喚醒大家對酒駕的重新省視。」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公布《刑法》酒駕肇事的修正草案,並向2月初台中酒駕案罹難者的父親隔空喊話,這次政府終於聽到人民聲音,未來酒駕累犯再撞死人,最重可判死刑,刑度比照殺人罪;此外只要酒測值達0.25mg/L,不論有無肇事,一律宣告沒收車輛。

酒駕累犯害命 最重判死 修法草案出爐 酒測0.25就沒收車輛

法務部昨呼應外界嚴懲酒駕聲浪,公布《刑法》酒駕肇事修正草案,全面加重酒駕刑責,將酒駕致人於死罪的刑度,從現行3年到10年,調高成5年到12年;酒駕致人重傷者,從現行1年到7年,調高成3年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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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酒精鎖擬列緩刑條件

針對外界詬病的酒駕累犯部分,也採取重罰措施。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表示,這次修法著眼在前科是「酒駕」,亦即曾酒駕犯罪又再次酒駕致人於死,刑度將從10年起跳,「情節嚴重者,可判到無期徒刑或死刑,刑度等同殺人罪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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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個修法重點是「沒收車輛」,只要查獲駕駛人酒測值達《刑法》公共危險罪門檻0.25mg/L,不論有無肇事、車輛是否為酒駕者所有,均會聲請宣告沒收車輛,除非酒駕者是向不知情的租車公司租借、車輛已面目全非,才可例外容許不沒收。過去有學者提出數據,一般體重在60公斤者,喝3瓶350c.c.的啤酒,酒測值就會超過0.25mg/L。

王俊力解釋,提高刑度是參考美國加州的案例,該案被告曾酒駕出事,經法官、檢察官勸誡,再犯會對其他人生命造成極大影響,但被告仍不知悔改再犯酒駕,改依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二級謀殺罪起訴。王強調,這次將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調高到等同殺人罪,就是希望達到遏阻效果。

法務部昨也公布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強制被告車輛增設酒精鎖,未來不排除列為酒駕者緩起訴、緩刑的附加條件,另責成相關機關對酒駕者施以戒癮治療,並結合反酒駕等民間團體,加強宣導反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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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罰9萬人命不如豬」

蔡清祥昨特別致電台中酒駕案彭姓死者的父親,邀請彭父出席記者會,但彭父因喪子傷痛無法恢復婉拒。彭父昨受訪稱,日前媒體報導民眾帶豬肉乾進關,被罰款20萬元,反觀酒駕上路,會危害到民眾生命安全,結果只罰9萬元,「台灣老百姓的性命,真的是比豬還不值啊!」

對於法務部研擬修法提高酒駕刑度,民進黨交通委員會立委鄭寶清說,交委會本周將開黨團協商達成共識,盡速逕付二、三讀。國民黨交通委員會立委許淑華說,酒駕再犯率高,甚至有人5年內再犯2到3次,但每年接受酒癮勒戒不到60人,衛福部應比照毒品勒戒,要求酒精成癮者接受勒戒。

國民黨法制委員會立委吳志揚質疑,法務部針對酒駕初犯致死的刑責仍太低,應提高到10年以上,而酒駕再犯致死的刑責,還牽涉法官敢不敢判死刑?判了死刑後敢不敢執行?這點須對大眾說明。民進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委何志偉則建議可納入生命教育,讓酒駕者去殯儀館服社會勞動役,體認生命的重量,以台北市為例,該政策實施2年,已20個月無酒駕致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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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葉少爺」葉冠亨酒駕撞死2人,死者家屬李富盛昨說:「酒駕重判是必須的,但如何預防酒駕才是重點,例如公布酒駕犯的照片。」李指出,明知自己喝酒,卻還開車上路已是預謀殺人,比照殺人罪很合理。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林美娜認為,協會原要求酒駕致死刑度應提高成7年到15年,酒駕致重傷則提高成5到12年,如今修法刑度根本不夠重,被告若獲假釋,不用關多久就能出獄,不會有嚇阻效果,應讓酒駕者第一次酒駕,就付出極大代價,才不會有下一個受害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認為,單純加重刑罰沒辦法真的解決問題,「最有嚇阻效果的應是沒收車輛,酒駕者才會感到失去車子的痛。」至於修法後法官是否真會判死刑?陳認為,「這就跟殺人罪一樣,殺人罪也不是唯一死刑,法官量刑時會審酌個案發生原因、有無和解等,現在沒辦法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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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出爐後網友熱議,有網友稱:「政府終於聽到人民的聲音」,也有網友認為「最低5年,關2年半出來;最重判死刑,看似符合民意,實際上是玩文字遊戲糊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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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酒駕案彭姓死者的父親,昨憶起兒枉死仍難掩悲痛。吳傑沐攝

《蘋果》持續追蹤

近5年酒駕死亡人數

2018年 100人

2017年 87人

2016年 102人

2015年 142人

2014年 169人

資料來源:警政署

酒駕累犯害命 最重判死 修法草案出爐 酒測0.25就沒收車輛

法務部今天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除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者訂最高可判死刑外,另對犯酒駕罪的駕駛車輛增訂「沒收條款」,由法官依個案審酌是否沒收,法案如通過,過去犯酒駕案被扣車的時間會比現在長上許多,要等法官判決不必沒收才能取回車輛。

法務部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之3條中增訂沒收條款,訂「原則」與「例外」法條,其中,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原則上駕駛之動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例外是,如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該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者,得不宣告沒收之。

依現行警察臨檢酒駕案件做法,如測出酒測值不及0.25毫克,屬行政處分,警方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車輛移置保管,待酒駕人清醒後、於上班日繳付罰鍰再領回,扣車、領車的時間不長,也可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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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做法,則是測出酒測值0.25毫克後,仍由警方將車輛暫時保管,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法辦,至於車子是否會被沒收,當事人無從預斷,要等待酒駕案件被起訴、經過法院審判訴訟確定不會被判決沒收之後,才能夠發還,前、後兩種狀況的時間差,差距極大。

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說,酒駕者車輛最後到底沒收還是不沒收?修法法律留給法官職權審酌空間。王俊力舉例說,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借車給人去酒駕,或是車子已經殘缺不具經濟價值,甚至酒駕者根本是靠開車維生,一旦車輛沒收勢必影響當事人生計者,法官可以評價沒收車輛是否刑罰過苛,也可作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將車輛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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