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黴頭,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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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黴頭,隻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
隻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隻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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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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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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