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勞基法施行細則今公告 特休假年度算法開放勞僱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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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配音影片)配合《勞基法》修法去年底上路,勞動部今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最關鍵的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除先前預告可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作為給假或結清計算基礎外,正式公告版還開放可讓勞僱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勞基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底陸續上路,其中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除資淺者特休假大幅增加外,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且年度終結時,僱主要未休特休假折算日薪發給勞工。因過去特休假未休完時,企業大多作廢;今年起要強制折算成日薪後,特休假計算起迄引起企業關注。今將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外,在明訂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根據施行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可協商以3種方式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原本以受僱日周期計算(例如7月1日到職者,以7月1日到6月30日為給假周期),另外也可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或是依「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來算。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依新法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勞僱雙方協商採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算法,則勞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率給3.5天,合計6.5天;2019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此外,為了顧及在教育單位任職的勞工,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還開放勞僱雙方可以以學年度作為計算週期;甚至還可採勞僱雙方約定的年度期間。另外細則也明訂,僱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內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若特休假未休完,細則中也規定,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資,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僱主也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
另外先前爭議最大的休息日工資未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工資,計算工時是否要採取同樣標準,新版細則也明白揭示要採取同樣標準,若勞工休息日僅加班1小時,僱主不但要給勞工4小時加班費,同時僱主當月可使用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4小時。施行細則也明訂,僱主發薪給勞工時,應提供的薪資明細包括工資總額、加班費等各項給付項目,以及勞保、勞退、健保等雙方有約定可扣除的金額。(唐鎮宇/台北報導)發稿時間1220 更新時間1454 (此篇轉述蘋果日報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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