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養了二十幾年的兒子 竟然不是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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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跟太太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等孩子成年後,王先生跟太太一次因故吵架,太太賭氣告訴王先生,其實大兒子並非王先生的孩子,而是當年外遇所生。王先生可因此解除與兒子的親子關係,未來不讓他繼承遺產嗎?康鈺靈律師表示,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子女如果是在夫妻間有合法婚姻關係時受胎,在法律上即推定其生母當時的配偶為子女的生父,除非父親事後依《民法》1063條第2項、鑑定血緣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原則上子女仍可繼承父親之遺產。必須要注意的是,前述婚生否認之訴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規定,必須在父親知悉其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出,另外若本件王先生過世後,其女兒欲提出否認之訴,排除大兒子的繼承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4條,須在王先生過世時起1年內為之。但若王先生於在世時已知悉大兒子不是婚生子女,而超過2年未提出訴訟,則王先生過世後其女兒就無法提出否認之訴。
(撰文:陳奐宇) (此篇轉述蘋果日報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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