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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催嬰兒車快過馬路 他嗆「沒人性」竟被訴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2月陪女性友人推嬰兒車過斑馬線,遭林姓交通警察催促「快、快、快」,陳男認為警員不顧嬰兒可能翻覆風險,當場嗆警:「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竟遭林警控告侮辱公務員罪並起訴,但台北地院認

 


民眾推嬰兒車過斑馬線,應注意安全。資料照片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2月陪女性友人推嬰兒車過斑馬線,遭林姓交通警察催促「快、快、快」,陳男認為警員不顧嬰兒可能翻覆風險,當場嗆警:「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竟遭林警控告侮辱公務員罪並起訴,但台北地院認定陳男只是對警員指揮不當表達意見與評論,今判陳男無罪。判決指出,去年2月5日晚間7時許,陳男陪同推嬰兒車載1歲嬰兒的女性友人走在北市南京東、東興路口斑馬線,因綠燈通過時間只僅剩20幾秒,松山分局交通分隊林姓警員持指揮棒催促:「快、快、快。」結果引發陳男不滿,當面嗆警:「你是在指揮車,還是在指揮人啊」、「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你有沒有常識啊!」結果挨告侮辱公務員罪,並遭北檢起訴。台北地院開庭時,陳男堅決否認侮辱林姓警員,強調當時他認為警員指揮交通不當,行人有行人的路權,警察要求推嬰兒車的行人快速通過,若嬰兒車翻覆很危險,才當場向林警反映,目的是在保護朋友的安全,沒有公然侮辱的動機與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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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尊嚴及順暢,固然應受法律保障,但《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也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意見,或侵害其利益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而陳男認為林姓警員指揮不當,出言「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 雖讓林警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但仍屬對公務執行的意見與評論,並非以損害警員名譽為目的,因此判陳男無罪。仍可上訴。

(張欽/台北報導)

(此篇轉述蘋果日報之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2月陪女性友人推嬰兒車過斑馬線,遭林姓交通警察催促「快、快、快」,陳男認為警員不顧嬰兒可能翻覆風險,當場嗆警:「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竟遭林警控告侮辱公務員罪並起訴,但台北地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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